案情简介:闫某,14岁,某小学学生,期终考试刚刚结束第二天(学校寒假已起算),和另外三小学生去学校操场打羽毛球,球落在了学校墙头的10KV变压器上,变压器两侧树立的电线杆均建在墙头内侧校园内,墙头下有垃圾箱,闫某沿着垃圾箱爬到墙头拿取羽毛球时,被变压器高压电流击伤。
承办过程:接到委托后,首先考虑将谁列为被告,通过细问当事人并深入了解情况后,决定把供电公司、乡政府(变压器产权人)、刘某(变压器承包人)、学校列为共同被告。立案前,考虑到闫某治疗急需大量医疗费,而闫某家经济条件较差,便先行联系乡政府和学校,要求先行解决急需的医疗费,结果乡镇府给予捐助45000元、学校发起捐助近10000元,刘某先行给付5000元。立案起诉后,先申请了延期审理,待治疗稳定后,申请了伤残、护理依赖、后续治疗费的鉴定,经鉴定为二级伤残、二级护理依赖,后续治疗费8000元。开庭中,考虑到鉴定的后续治疗费数额明显偏低,便要求待实际发生后按实际花费数额另行主张。法庭辩论阶段,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了代理意见,结果大部分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,判决各被告共承担70﹪的赔偿责任,共计28万余元,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。